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1〕5号)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县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和多规合一要求,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密切配合,有效推动考古前置工作顺利实施,从而优化全县经济发展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拟进行储备或供应的地块,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收回的存量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地表应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其文物考古工作按原程序实施。
(二)工作程序
1.确认工作主体
考古申请单位:获嘉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考古受理单位:获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
考古调查勘探实施单位:获嘉县文物钻探队(以下简称钻探队)
考古发掘实施单位:具备发掘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考古发掘单位)
2.考古实施进场前的必备条件
申请单位对拟申请地块完成边界界定、土地清表,确保无妨碍考古工作的权属纠纷,并负责考古前的场地保护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3.报请
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储备或供应前,申请单位向文广旅局提出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指派专人对接。文广旅局接到申请后,组织考古单位对申请地块进行查验,确认申请地块满足文物调查、勘探条件的,由申请单位与考古单位签订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协议。
4.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1)考古调查、勘探
钻探队应于考古调查、勘探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天气等不可抗力和阻工等不确定因素除外),按照国家考古工作规范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经调查勘探确认未发现地下文物埋藏的,钻探队应当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经上级部门复检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文旅局出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县文旅局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土地储备或供应的意见书,作为土地储备或供应的要件。
(2)考古发掘
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埋藏需要考古发掘的,由申请单位向县文旅局提交考古发掘申请。县文旅局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由申请单位与考古发掘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在考古发掘中未有重大发现的,县文旅局根据考古发掘报告,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土地储备或供应的意见书,作为要件存档。
在考古发掘中发现具有重大历史 、艺术 、科学价值的古遗址 、 古 墓 葬 等 ,由县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研 究决定搬迁异地保护或实施原址保护等具体保护措施。
5.考古经费列支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费用、埋藏文物搬迁费用纳入土地成本,由县级财政据实结算,具体费用标准参照新乡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