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我省出台政策支持旅游业的发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12-22
     近日,我省出台文件分别在土地,财政资金,税费价格,行政审批,金融信贷等方面支持旅游业的发展。

  今后,旅游企业宣传促销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费用和技术改造费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旅游宾馆、饭店空气监测、环境监测按下限收费

  在审批方面,将旅游资源开发和景区经营性项目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将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权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旅游局。对符合相关资格规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同时,将加大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取得的期限不超过2年的20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其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据实全额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