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宇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抱领养儿童落户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要求:
私自收养的行为在2009年4月1日前给了解决办法(通知内明确有具体情况具体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处理且执行完结的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正在处理过程中,但按照通知规定不予处理的,终止有关程序;已经发生,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部门。
以上所述,收养手续需经过民政部门的正式登记,才能确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作为民政部门,有责任有义务解决此类儿童面临的困境。对此,我单位请示了市民政局,又与县公安户籍部门进行多次沟通,据了解,公安部门有相关落户政策,目前正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解决此类儿童户籍问题。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民政工作给予支持。
获嘉县民政局
浮宇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抱领养儿童落户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抱养儿童落户问题,上级公安机关已结合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落后政策。
2017年6月28日市公安局印发《新乡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中,针对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分三种情形制定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一)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
(二)1999年4月1日以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私自收养无户口人员:
1、对年龄在14周岁以下无户口人员
2、对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
3、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且不符合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条件的无户口人员
2022年7月27日省公安厅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第一百零一条也对此项问题制定了具体解决办法。
再次感谢您继续关注公安工作,并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以帮助我们改进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
特此答复。
获嘉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