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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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9-26 成文时间: 2022-09-26
获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获嘉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获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09-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工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获嘉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2919日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获嘉县人民政府

                             2022920


获嘉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获嘉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主要授予在获嘉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全国及省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社会监督、政府决策的程序。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包含县发改委、科工、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人。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制订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政府质量奖申请;

(三)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质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熟悉质量、经济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或相关质量、经营管理体系评价方法,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相关认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二年经县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发生亏损及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以及市场占有率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省、市内前列;

(五)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的职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全面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质量经营、质量检验、质量安全、品牌建设等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

(六)切实履行信访稳定、社会保险、依法纳税等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评审标准可适时借鉴和吸收国际、国内先进质量管理评价标准,根据实践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为保证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县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届评审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县政府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请。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获嘉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各乡(镇)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及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将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或组织名单提交评审组。

第十七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请企业或组织确认后,由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综合评审组的建议,提出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十九条 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 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及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政府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5万元。对获得河南省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上级组织奖励的同时,县政府再次进行表彰和奖励,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支出,评审经费列入质量强县专项经费,由县财政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积极向社会推广、分享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发挥典型示范和标杆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须注明获奖年份。企业或组织在其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六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

(四)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 出现其它应予取消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定的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请,经评审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报。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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