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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11-29 成文时间: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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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居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1-29

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居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居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关于促进居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意见

 
        为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促进居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科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改善金融服务
  切实提高居民进城购房的金融服务效率。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金融机构要针对居民进城购房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周期,提高服务效率。
  加大对居民进城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政策、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丰富相关证明材料的要件形式,积极实行优惠利率。
  建立完善居民进城购房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县财政部门出资建立住房担保机构或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为居民进城购房贷款提供风险分担或缓释措施。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业务范围,支持居民进城购房。要进一步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投放规模。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支持居民进城购房、定居,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帮助居民全面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鼓励引导居民缴存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主动服务,为居民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帮助其正常缴存。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居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改善住房条件,扩大住房消费。
  三、实施财政补贴政策
        (一)补贴政策
        1.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县域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且购房之后一个月内缴纳契税的,县财政给予购房补贴。
        2.受理购房补贴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月31日前。上述货币补贴申请个人需提供荣誉称号及职业资格证书颁发部门出具的证明、住建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缴纳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和银行可转账储蓄卡号等。
        3.凡已申报并享受了购房补贴的,因特殊情况需退房的,应全额退还补贴,否则开发企业和住建局不予办理退房手续。
        4.2016年12月1日前已签约出售的商品房退房后再出售的,该商品房买受人不享受补贴。
        5.凡在我县购房的买受人均可享受以上政策。
        6.买受人获得多种荣誉称号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最高荣誉称号或职业资格证书进行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二)补贴标准
        1.普通居民:首套房80元/平方米,两套房以上(含两套)60元/平方米。
        2.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县级100元/平方米,市级120 元/平方米,省级150元/平方米,国家级200元/平方米。
        3.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级职称100元/平方米,高级职称120元/平方米。
        4.列入获嘉县高层次人才库的:100元/平方米;县管专家:120元/平方米;列入市级以上管理的高层次人才:150元/平方米。
        四、强化创业就业保障
  居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税务、卫计、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就业创业的,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五、保障进城居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
        居民进城购房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
  六、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和提高服务水平
  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尤其是县城城区道路、供电、供水、供气、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针对居民的生活方式和习惯设计合理户型,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住房品质,增强对居民进城购房定居的吸引力和牵动力。
  七、维护进城居民既有权益
  居民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居民,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八、强化服务管理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促进居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浓厚氛围。要开通“绿色”通道,制定便民措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居民进城购房提供及时、便捷、高效服务。不动产登记局要加快不动产登记证办理速度,及时办理我县居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相关手续。要进一步加大小产权房整治力度,杜绝违法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房地产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