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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时间: | 2016-11-08 | 成文时间: | 2016-11-08 |
有效性: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的意见》(新政文〔2014〕1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镇燃气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抓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随着全市管道天然气、车用燃气和瓶装燃气在城乡的广泛使用,全市燃气企业迅速增加。然而,目前市区和一些县(市)存在着没有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燃气气源应急措施和燃气安全应急预案不健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职责划分不明确,管理中存在的盲区和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我市燃气管理工作在诸多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燃气行业各监管部门必须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新乡”的高度,从保障安全生产、正常稳定供气和维护用户及合法经营者权益的原则出发,深入细致地做好燃气行业的监管工作,促进我市城镇燃气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燃气行业监管,严格落实管理部门监管责任
(一)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为保障城镇燃气设施布局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城市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各县(市)均应及时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以指导各城镇燃气事业更规范和有序的发展。燃气设施建设应在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二)切实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燃气行业各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应强化对燃气企业的监督管理。统筹安排辖区内燃气安全的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使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各级建设、质监、消防、气象等监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燃气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加快整改。实行安全生产隐患销号制度,整改一处,销号一处,确保按期完成整改。对于整改难度较大、问题突出的重点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绝整改的,必要时可采取局部停气的措施强制整改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对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纳入燃气管理诚信档案,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突出城镇燃气管理的重点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工程项目的管理,应着重做好报建审批、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对于不符合规划、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拟建城镇燃气设施,发改、国土、规划、消防和燃气等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对于违反规划进行的燃气工程项目施工,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纠正,依法实施对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进行清理和拆除,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绝因违章占压燃气管线引发的恶性事故,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各级政府应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各类开发、建设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时,应当与燃气企业及时签订保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等涉及使用管道燃气的拆迁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经辖区政府同意后提前向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燃气企业申报,由燃气企业进行计量核定,切断气源、拆除燃气设施、消除隐患后方可进行建筑主体拆除。
(五)编制完善地方政府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燃气气源应急保障措施和编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全面提高对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
(六)加强工程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的监管。依法负责辖区内的管道燃气新建、改扩建项目,瓶装燃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新建、改扩建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市区管道燃气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燃气设施项目所在地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七)强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燃气企业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燃气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应邀请燃气行业专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燃气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将竣工验收资料在15日内向辖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燃气工程不得供气,确保交付使用的燃气设施安全可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管道燃气工程验收监督和备案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八)加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燃气服务导则》和《河南省燃气行业服务规范》的要求,定期对燃气行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与燃气企业年度动态考核结果挂钩,对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不达标及群众投诉较多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处理,直至取消特许经营权。
三、依法规范燃气经营活动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做好燃气企业的许可申报审批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加强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瓶装燃气企业设置的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与发放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液化气钢瓶灌装和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分销站点依法予以取缔。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特别是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消除安全隐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县(市)、区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禁进行燃气直供。在燃气管网覆盖的范围内,严禁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气单位使用槽车、压缩瓶组或LNG瓶组对各类用户进行燃气直供。如遇气源紧张情况,需采取临时措施的,燃气企业需报请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果发生管网安全事故,燃气企业应立即采取先行处置措施,同时向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经同意擅自对用户进行燃气直供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四)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审查和管理。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燃气燃烧器具必须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燃气器具。
(五)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没有取得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凡是从事燃气经营、服务、储运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四、加强燃气日常监护,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强化燃气企业对燃气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燃气企业是燃气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层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燃气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同时,应当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对燃气厂站、管网等设施日常巡查,特别是老旧管网、施工工地附近管线和人口密集区管线的巡检;要对燃气用户用气情况,特别是大型公共场所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要采取强力措施,建立隐患整改台账,企业领导挂牌督办,明确专人限期整改,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二)燃气企业应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者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责任。确保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用户进行上门安全检查、安全服务和安全宣传。在燃气企业进行入户安全巡检时,及时纠正燃气用户软管、灶具超期使用,以及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等不规范行为,指导用户采取正确方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用户安全隐患较大,严重影响供气安全且拒不整改的,可暂停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同时,要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燃气经营者、社区管理(服务)组织、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优势和作用,向全社会积极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高用户公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不断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三)制定和完善燃气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燃气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要求配置各类抢险装备,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努力提高应急处置和抗风险能力。要加强应急抢险抢修值班力量,单位领导要在岗带班。多渠道向社会公布燃气报警和抢修电话,一旦发生突发性事故,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及时组织抢险抢修,同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尽可能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四)规范窗口管理搞好优质服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保证服务窗口全年性营业,服务窗口节假日不得停止营业。服务窗口应准点开门营业,在营业时间内进入服务窗口的用户未办理完事项前,服务窗口不得终止服务。服务窗口应当对办理业务的程序、条件、时限、文明服务用语、企业执行的燃气供气质量标准;燃气销售价格、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及各项关联服务的收费标准和依据;企业的服务(业务、报修、投诉)电话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五、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一)建立燃气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发改、监察、公安、安监、建设、规划、质监、气象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要定期分析燃气安全形势,通报监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燃气安全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燃气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措施,确保管理到位、安全有保证,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普及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知识,增强企业、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的意识。引导教育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在燃气管道上方及保护范围内建房、开挖、深根种植等。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燃气泄漏事故的防范和自救逃生本领。各级管理部门要对建设安装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组织全面的燃气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提高燃气设施防范和保护意识。
(三)加大对破坏燃气设施的责任追究力度。要从严查处威胁燃气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于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间距内不听劝阻、野蛮施工、严重影响燃气安全的施工企业,燃气管理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破坏燃气设施造成安全事故的肇事单位,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会同建设、消防等部门,健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凡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