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信息来源: | 县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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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时间: | 2020-03-02 | 成文时间: | 2020-03-02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获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获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七)《风景名胜区条例》
(八)《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十一)《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十二)《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十三)《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十四)《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十五)《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十六)《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
(十七)《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十八)《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获嘉县区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三)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四)卫河、共渠两侧堤防安全保护区50米区域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充分认识到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积极主动参与营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协作,依法行政。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严格执法,抓好落实。
(三)加强监管,做好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场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评验收,农业农村局要积极配合做好经批准的新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建立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