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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03-31 成文时间: 2020-03-31
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获嘉县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和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3-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获嘉县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获嘉县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和管理
实 施 方 案

 
        根据《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豫办〔2019〕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9〕59号)等省、市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全县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为着力点,认真贯彻落实“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殡葬改革工作宗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城乡、科学规划、节约土地、生态环保、保障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的要求加快城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努力营造生态、和谐、文明的殡葬新风,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年底前,全县建成一个面积不少于100亩的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建设一个面积不少于50亩的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实现县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全覆盖。
        二、规划建设
        (一)设施规划布局。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综合考虑人口、地理、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布局。在方便群众的基础上,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建设,规划面积不少于50亩,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回族等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筹集渠道。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不得对外开展招商与营利性活动,可以接受社会捐助。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其建设资金由乡镇负责筹措,县政府对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的乡镇予以适当奖补。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三)公墓选址要求。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有保障的基础上,优先利用丘陵荒地。
        严禁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    
        1.耕地;
        2.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内;
        3.距水库、水源、河流堤坝500米以内;
        4.县级以上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及乡镇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供水点;
        5.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
        6.距村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7.根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公墓建设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的原则,设置多种安葬形式。鼓励建设骨灰寄存设施、生态墓园,提倡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深埋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并鼓励家庭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努力实现骨灰(遗体)处理多样化。严禁骨灰装棺土葬。
        对实行墓穴安葬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   
        1.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少数民族等遗体公墓单人墓穴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不超过6平方米;骨灰堂(塔、墙)骨灰安放各位面积不得超过0.25平方米。
  2.鼓励墓碑小型化、微型化、艺术化或不立碑。在公墓区内建造墓碑的,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做到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式样统一。
        3.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50%,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除道路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
  4.配齐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运营管理 
        (一)完善审批程序。建设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要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出理由。
        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当由县民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申请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规模等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手续;相关管理制度。
        (二)建立完善制度。各乡(镇)要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内容。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要优先保障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需要。民政局负责全县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政府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局负责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各乡(镇)至少要明确2 名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安葬设施的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专门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设置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优先选择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者低保、特困救助对象担任),主要负责公益性公墓管理维护、档案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
        (三)加强日常管理。原则上公益性安葬设施免费提供给群众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成本核定收费标准,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公益性安葬设施使用实行实名登记,由遗属凭火化证明签署安葬协议后安排入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和承包经营公益性安葬设施,禁止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墓穴或者骨灰安放格位,禁止修建宗族墓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全力推进。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资金和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公益性安葬设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要通过政策激励、正面宣传、说服教育、党员干部带头等方式,引导群众将逝者安葬到公益性安葬设施内,提高公益性安葬设施的使用效率。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