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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3-31 成文时间: 2022-03-31
获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获嘉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22-03-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获嘉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获嘉县人民政府

                                 2022331

 

 

 

 

 


获嘉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我县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 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2〕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第三条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清廉的投资环境。明确企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通过事先明确用地要求和标准,推广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实行网上全流程可视化审批,最大限度提高建设速度和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  县产业集聚区区域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新增工业用地(含新型工业用地),2022年开始试行“标准地”模式出让,当年按50%以上实行,争取今后逐年提高,并逐步探索向其他领域推广。

第五条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政办〔2022〕10要求,在县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及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有关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简化相关事项内容。

第六条  对拟作为“标准地”出让的宗地,按照“标准地”使用的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

第七条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控制指标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制定“3+N+1”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应不低于省相关部门制定并定期发布的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准。

“N”即项目投资规模、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单位总产值能耗、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等其他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  

“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项目,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

第八条  具体地块公开出让前,相关单位根据控制性指标体系向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出具具体地块“标准地”出让指标和条件。

第九条  地块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完成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作为拍卖出让的附件材料。自然资源局根据具体地块“标准地”指标和条件,编制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土地出让。

第十条  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工业项“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应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投、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或采取其他市场化措施,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

第十一条  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服务工作,实行投资项目“一窗服务”,项目审批网上全流程可视化审批。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县项目审批代办机构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的“标准地”,审批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时,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同步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相关单位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第十二条  用地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登记时应按照出让方案的要求备注“属‘标准地’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权不得整体转让”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不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投产的,用地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或投产日期截止前 1 个月申请延期一次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或投产时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对照“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对照“标准”,组织实施联合监管。项目竣工后,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项目达产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在约定期限内,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约定的指标和承诺内容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达产验收通过的,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不动产登记中心给予变更不动产权登记备注内容;达产验收未通过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的整改期,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第十五条  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出让人可按照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对符合《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六条  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将《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情况纳入全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平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各有关单位联合监管,实现云上管地。

第十七条  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将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诚信企业、信用不良企业将分别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名单和黑名单,实现信用信息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  各部门职责

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职责:1.牵头制定产业集聚区控制性指标体系及动态调整。2.牵头制定达产验收办法。3.土地成交后,与用地企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根据需要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4.对照“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组织相关单位实施联合监管。牵头组织联合达产验收。5.符合土地使用权退出情形的,组织工业用地退出。

发改委职责:1.负责审核项目备案亩均投资强度、项目投资规模标准及动态调整。2.在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自然资源局职责:1.负责区域评估工作,负责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等标准及动态调整。2.根据控制性指标和条件,拟定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3.根据企业申请,提供审批服务。4.按“标准地”出让相关要求进行不动产登记。5.在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工局职责:1.负责确定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和单位总产值能耗等标准及动态调整。2.在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税务局职责:1.负责确定亩均税收标准及动态调整。2.在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城管局职责:在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应急管理局职责:监督、指导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分局职责:1.负责确定环境标准及动态调整。2.在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住建局职责:1.根据企业申请,提供审批服务。2.牵头制定竣工联合验收办法,并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3. 在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文旅局职责:土地供应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相关业务部门积极配合,上下联动,细化措施,统筹安排,合力推进。

第二十条  建立奖惩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等手段,对企业进行履约监管和违约惩戒,着力破解企业低效用地行为。对如期履约的守信企业给予相关差异化优惠政策支持或倾斜,对未履行约定和承


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予以曝光公示,限制其参与土地竞买。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宣传总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政策,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根据信息反馈情况进一步改进完善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获嘉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

 

 

 

 

 

 

 

 

 

 


附件

获嘉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

序号

类型

指标名称

控制标准

负责单位

 

1

“3”

亩均投资强度

260万元/亩以上

县发改委

不低于省相关部门制定并定期发布的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准,具体以县土委会等集体决策机构研究意见为准。

2

亩均税收

20万元/亩以上

县税务局

3

容积率

1.0以上

县自然资源局

4

“N”

项目投资规模

2亿元以上

县发改委

5

亩均主营业务收入

480万元/亩以上

县科工局

6

亩均利润

30万元/亩以上

县科工局

7

单位总产值能耗

由负责单位确定

县科工局

8

建筑密度

不小于45%

县自然资源局

9

建筑限高

不大于60米

县自然资源局

10

绿地率

不大于20%

县自然资源局

1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县自然资源局

12

安全生产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县应急管理局


13

环境保护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要求

县生态环境


“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项目,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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