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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乡市中新化工擅自恢复试生产相关处理情况的通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9-20
关于新乡市中新化工擅自恢复试生产
相关处理情况的通报


      2014年8月31日以来,中新化工在恢复试生产、设备调试过程中,工艺处理不及时,硫回收装置尾气硫化氢与合成驰放气混配燃烧不充分,硫化氢气味散发,严重干扰周边居民生活,群众反映强烈,引发连续性群体事件,社会影响恶劣。鉴于事故危害及影响,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豫北公司分别给予新乡市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水合同志行政记过处分,新乡市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韩海洋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目前,韩海洋已向县人大常委会递交请求辞去新乡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和县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辞呈。同时,省环保厅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新乡市中新化工10万元经济处罚;我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给予新乡市中新化工5万元经济处罚。

获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