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关于《新乡市巨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1,2-戊二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获环书审〔2022〕5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7-27

新乡市巨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环评工程师付政辉主持编制完成的《新乡市巨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吨1,2-戊二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事项已在获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乡楼村精细化工新材料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在河南省新乡楼村精细化工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内建设年产3000吨1,2-戊二醇技改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1,2-戊二醇工艺废水设备清洗水新增职工生活污水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新增脱盐水制备系统排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等清净下水经厂区总排口合并排入获嘉县嘉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总排口水质须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和获嘉县嘉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收水水质标准要求。

2.废气:对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本次技改扩建项目1,2-戊二醇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废气与无水哌嗪、羟乙基哌嗪、氰基吡嗪(除二甲基吡嗪)项目的工艺废气以及污水处理站废气、危废间废气收集后送至新建的"冷凝+RTO”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5m 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甲醇排放浓度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标准以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豫环文【2021】94号)要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办公室关于规范焚烧炉正常运行的环保管理意见》中焚烧炉的标准要求。催化剂生产废气收集现有的三级碱吸收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排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要求。现有的导热油炉和燃气锅炉经低氮燃烧后的燃烧废气经9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要求。本次技改扩建项目1,2-戊二醇高浓度废水及釜残液经收集后进入厂区现有的焚烧炉处理,燃烧废气经SNCR+急冷+双碱脱硫+湿电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4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办公室关于规范焚烧炉正常运行的环保管理意见》中危废焚烧炉的标准要求,一氧化碳、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标准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3.噪声: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与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3649t/a、氨氮0.028t/aSO2 0.18t/a、NOx 5.2313t/a、颗粒物0.3492t/aVOCs2.6592t/a。 

五、你单位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环境保护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2年7月27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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