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关于《新乡市天河化工有限公司年产950吨纺织柔软助剂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8-27

新乡市天河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南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梁秀荣编制完成的《新乡市天河化工有限公司年产950吨纺织柔软助剂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事项已在获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乡楼村精细化工新材料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在河南新乡市获嘉县楼村精细化工新材料专业园区建设年产950吨纺织柔软助剂及研发中心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有机化工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采用“调节池+水解酸化+改良型 A/O+混凝沉淀池”工艺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制冷机循环冷却水排水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获嘉县嘉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外排水质须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获嘉县嘉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收水标准要求。

2、废气:对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固体物料投料间及搅拌釜产生的颗粒物经风机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 15高排气筒DA001外排液体物料投料间及中间罐、计量罐、搅拌釜产生的的有机废气集中经风机引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 DA001 排气筒排放污水站产生的废气经风机引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 DA001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及《河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 年修订版)有机化工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及《河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 年修订版)有机化工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要求氨、硫化氢的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要求。

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文)要求

3、噪声: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认真落实《报告》提出的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四、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518t/a氨氮0.0026t/a颗粒物0.0048t/aVOCs 0.0745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环境保护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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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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