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获环监[2025]6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关于《河南捷利康农化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农药成品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捷利康农化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姜慧婷编制完成的《河南捷利康农化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农药成品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事项已在获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乡楼村精细化工新材料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10500万元,在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楼村精细化工新材料专业园区照镜镇博创路与纬三路东段交叉口,纬三路东段建设年产2000吨农药成品制剂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并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有机化工A级企业绩效分级指标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水、水吸收装置更换废水一同经管道排入新乡市合丽亚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与新乡市合丽亚化工有限公司废水一同进行处理,处理后经厂区总排口排入获嘉县嘉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外排水质须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24)和获嘉县嘉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收水标准要求。
2、废气:对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投料、包装、灌装工序产生的废气与粉碎、造粒、混合、沉降、砂磨、过滤等工序等产生的废气和危废贮存库废气经收集+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高于厂房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要求,同时须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有机化工A级企业绩效指标要求,非甲烷总烃还须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限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颗粒物排放还须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
喷雾干燥塔1#废气经密闭负压管道+袋式除尘器+水吸收装置+高于厂房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雾干燥塔2#废气经密闭负压管道+袋式除尘器+水吸收装置+高于厂房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要求,同时须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有机化工A级企业绩效指标要求。
流化床干燥废气经密闭负压管道+袋式除尘器+高于厂房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要求,同时须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
3、噪声: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三)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四、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环境保护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5年2月2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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