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
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的
通 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攻坚办〔2020〕10号),结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工作方案》(豫环文〔2019〕245号)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开展和规范小量微量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为有效解决我辖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少、转移处置不及时、环境风险高的问题。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抓住国家和省大力提倡鼓励开展小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的机遇,在我辖区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破解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监管难题,减轻产废单位负担,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行为,防控环境风险,不断提升我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危险废物安全、规范管理。
二、试点实施单位
依据豫环文[2019]245号中“2020年起,各市开展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小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工作”,我辖区试点单位的选择遵循环境风险可控、布局合理、减少环境污染风险角度的基本原则,试点区域优先选择在产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等区域且有危险废物经营证(收集)、有足够贮存场所的单位。
通过对全县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场所设置、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经过慎重讨论筛选,并借鉴上海、郑州等市先进管理经验,决定选择位于新乡市获嘉县工业集聚区内并具有一定危险废物经营经验的“新乡市源翔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为我县首批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实施单位。
试点期间,收集业务遵循市场原则,其它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仍可在获嘉县开展业务。
三、试点范围
(一)收集企业类型。原则上对获嘉县内机动车维修行业和年产危废10吨以下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开展收集服务活动。
(二)收集类别。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4农药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9 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1精(蒸)馏残渣;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
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HW16感光材料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23含锌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HW49其他废物;HW50废催化剂 (具体可收集危险废物代码及规模详见附件),附件中未明确的危险废物,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收集。
四、落实主体责任
试点单位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要求,承担经营活动的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主要落实下列事项:
收集活动中,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身份履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义务,并开展活动;
移交废物活动中,以危险废物产废单位身份履行危险废物产废单位相关责任义务,并开展活动。
(一)贮存管理。设置规范的、能够适应所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贮存设备设施、包装物;实施分类收集贮存,在适当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警示、识别标志;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雨、防渗、防泄漏”要求,尤其是液体废物贮存区域,应设置泄漏液体收集措施。贮存场所必须设置对场所内气体的收集、处置装置,应急处置装置等安全措施,所采取措施需保证贮存场所实现微负压运行、外排气体符合经批准的环评要求、有效化解贮存场所可能的燃、爆、人员中毒等安全风险;贮存场所出入口、危险废贮存区及装卸区需设置监控装置,试点期间录像内容需保存完好备检;设置负责收贮的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和专职库管人员,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有效库存60%。超过本限额,原则上不得再进行入库贮存。
(二)运输工具。试点区域内的收集活动可使用配备具有防雨、防渗功能的、悬挂特定标识的专用运输车辆,并配备具有风险防范、应急处置能力的驾驶员,车辆及人员在向环保、公安、交通部门报备后投入使用(暂以经营单位身份)。向最终处置利用单位移交过程,需按照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使用与所运废物危险特性相对应的、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专用车辆运输,并执行固废信息系统办理填报办理转移手续和联单保存制度。
(三)转移处置。根据国家固体废物信息系统“一张网”相关要求,试点期间危险废物转移应在国家固体废信息系统上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试点单位运行之前须与所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资质对应的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接受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合同需载明:转移手续办理方、运输工作及责任承担方、包装及装卸工作及责任承担方移交过程出现泄露、交通意外等事故后双方的处理方式及责任义务、危险废物交接程序等。
(四)人员配备。试点单位应至少聘用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经历专职技术人员(如实行弹性工作制、以技术顾问方式聘用的,需保证收贮活动运行期间在场指导)。关键环节须设置专岗,设置专人获兼职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包括:专门库管人员;负责手续办理及运输管理的人员;负责环保、安全工作人员,经营活动主管人员。
(五)制度措施。试点单位需重点建立并执行下列制度:
1.收集危险废物(收运活动实施之前)内容、成份。危险特性事先确认制度。不符合获准经营内容的不得实施收运贮。(同种类废物,首次收运之前需通过查阅产废单位环评、检测分析、专家研判等方式认定后,之后可采取抽检方式核定)。
2.内部运行规范化制度化。试点单位须建立危险废物收、运、贮内部运行程序,保证运行过程符合获准的收集、运输、贮存要求。制定特定情况下(如贮存能力不足时)的保证措施。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贮存防燃爆、次生污染防控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保障到位的管理制度。(重点包括:保证设备设施的运维完好、运转正常;污染物外排达标;制度措施上墙、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等)
4.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方案》等法规标准对危险废物产废单位的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资料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县分局备案(使用固废信息化系统或者纸质方式均可)。
5.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方案》等法规标准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要求,建立专用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存档管理。
6.试点收集的危险废物要建立专用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转移、贮存及处置的相关内容。
7.每月5日,编写上月《试点经营情况月报》,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县分局。
五、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各相关科室自试点方案生效之日起,将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产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并提出问题清单。
重点关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计划产生量、实际产生量、转移处置量是否匹配等问题。对不按规定虚报瞒报、私自倾倒、非法处置的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并将处罚情况上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二) 做好试点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情况、独立贮存安全、转移处置或利用处置情况等监督检查,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
(三)充分利用国家固体废物信息系统做好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分析汇总等工作,及时发现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情况要及时协商,形成管理合力,推进我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监管能力。
(四)试点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经我分局现场验收后,方可投入营运。运行过程中,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规运行情况,试点单位需限期整改到位,否则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取消其试点资格,对涉及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对试点过程发现的问题,通过咨询专家、请示上级等方式研究解决方案,逐渐完善试点工作。同时,积极为试点单位排忧解难,努力帮助其稳定运行,以保证试点工作目标的稳固实现。
(五)试点工作期限为2年,自2024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到期后根据首期试点情况研究确定后续试点工作。
附件: 新乡市源翔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经营类别表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
2024年10月8日
附件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收集种类表
序号 | 危险废物类别 | 废物代码 | 危险废物 |
1 |
HW02医药废物 | 275-008-02 |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及原料药 |
276-005-02 |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原料药和中间体。 | ||
2 |
HW03废药物、药品 | 900-002-03
| 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包括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维生素、矿物质类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 |
3 | HW04农药废物 | 263-003-04 | 甲拌磷生产过程中二乙基二硫代磷酸过滤产生的残余物 |
263-010-04 |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滤料及吸附剂 | ||
263-011-04 |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 ||
263-012-04 | 农药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原料和废弃产品 | ||
4 | HW06废有机溶剂 | 900-401-06 | 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萃取剂、溶剂或反应介质使用后废弃的四氯化碳、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 三氯乙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以及在使用前混合的含有一种或多种上述卤化溶剂的混合/调和溶剂 |
900-402-06 | 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萃取剂、溶剂或反应介质使用后废弃的有机溶剂,包括苯、苯乙烯、丁醇、丙酮、正己烷、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1,2,4-三甲苯、乙苯、乙醇、异丙醇、乙醚、丙醚、乙酸甲酯、乙酸丁酯、丙酸丁酯、苯酚,以及在使用前混合的含有一种或多种上述溶剂的混合/调和溶剂 | ||
900-405-06 | 900-401-06/900-402-06/900-404-06中所列废有机溶剂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其他过滤吸附介质 | ||
900-409-06 | 900-401-06、900-402-06、900-404-06中所列废有机溶剂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产化处理污泥) | ||
5 |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 291-001-08 | 橡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油 |
900-199-08 | 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解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 | ||
900-214-08 | 车辆、轮船及其他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 ||
900-217-08 | 使用工业齿轮油进行机械设备润滑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 | ||
900-218-08 | 液压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压油 | ||
900-219-08 | 冷冻压缩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冷冻机油 | ||
900-220-08 | 变压器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变压器油 | ||
900-221-08 | 废燃料油及燃料油贮存过程中产生的油泥 | ||
900-249-08 | 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 | ||
900-210-08 | 含油废水处理中隔油、气浮、沉淀等处理过程中 产生的浮油、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 污泥) | ||
6 | 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 900-006-09 | 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
900-007-09 | 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 ||
7 | HW11精(蒸)馏残渣 | 900-013-11 | 其他化工生产过程(不包括以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加工过程)中精馏、蒸馏和热解工艺产生的高沸点釜底残余物 |
8 | HW12染料、涂料废物 | 264-012-12 | 其他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
900-252-12 | 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 ||
900-253-12 | 使用油墨和有机溶剂进行丝网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 ||
900-299-12 |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 ||
9 | 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 | 265-101-13 | 树脂、合成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合成过程产生的不合格产品(不包括热塑型树脂生产过程中聚合产物经脱除单体、低聚物、溶剂及其他助剂后产生的废料,以及热固型树脂固化后的固化体) |
900-014-13 | 废弃的粘合剂和密封剂(不包括水基型和热熔型粘合剂和密封剂) | ||
900-015-13 | 湿法冶金、表面处理和制药行业重金属、抗生素提取、分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以及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 | ||
10 | 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 | 900-017-14 | 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对人类或环境影响不明的化学物质废物 |
11 | HW16感光材料废物 | 231-001-16 | 使用显影剂进行胶卷显影、使用定影剂进行胶卷定影,以及使用铁氰化钾、硫代硫酸盐进行影像减薄(漂白)产生的废显(定)影剂、胶片和废像纸 |
231-002-16 | 使用显影剂进行印刷显影、抗蚀图形显影,以及凸版印刷产生的废显(定)影剂、胶片和废像纸 | ||
900-019-16 | 其他行业产生的废显(定)影剂、胶片和废像纸 | ||
12 | HW17表面处理废物 | 336-063-17 | 其他电镀工艺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336-064-17 | 金属或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 涤、磷化、出光、化抛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废洗涤液、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不 包括:铝、镁材(板)表面酸(碱)洗、粗化、 硫酸阳极处理、磷酸化学抛光废水处理污泥, 铝电解电容器用铝电极箔化学腐蚀、非硼酸系 化成液化成废水处理污泥,铝材挤压加工模具 碱洗(煲模)废水处理污泥,碳钢酸洗除锈废 水处理污泥) | ||
13 | HW18焚烧处置残渣 | 772-003-18 | 危险废物焚烧、热解等处置过程产生的底渣、飞灰和废水处理污泥 |
772-004-18 | 危险废物等离子体、高温熔融等处置过程产生的非玻璃态物质和飞灰 | ||
772-005-18 | 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 | ||
14 | HW23含锌废物 | 900-021-23 | 使用氢氧化钠、锌粉进行贵金属沉淀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和废水处理污泥 |
15 | HW29含汞废物 | 231-007-29 | 使用显影剂、汞化合物进行影像加厚(物理沉淀)以及使用显影剂、氨氯化汞进行显像加厚(氧化)产生的废液和残渣 |
900-023-29 |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及废弃含汞电光源处 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荧光粉、废活性炭和废水处理污泥 | ||
16 | HW34废酸 | 900-349-34 |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强酸性擦洗粉、清洁剂、污迹去除剂以及其他强酸性废酸液和酸渣 |
17 | HW35废碱 | 900-399-35 |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强碱性擦洗粉、清洁剂、污迹去除剂以及其他强碱性废碱液、固态碱和碱渣 |
18 | HW36石棉废物 | 900-030-36 | 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棉废物 |
900-032-36 | 含有隔膜、热绝缘体等石棉材料的设施保养拆换 及车辆制动器衬片的更换产生的石棉废物 | ||
19 | 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 900-033-37 |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磷酸酯抗 燃油 |
900-039-49 | 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脱色(不包括有机合成食品添加剂脱色)、除杂,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900-405-06、772-005-18、261-053-29、265-002-29、384-003-29、387-001-29类废物) | ||
20 | HW49其他废物 | 900-041-49 |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
900-042-49 | 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沾染危险化学 品、危险废物的废物 | ||
900-044-49 | 废弃的镉镍电池、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 | ||
900-045-49 | 废电路板(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废弃 电路板),及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 CPU、显卡、声卡、内存、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 | ||
900-047-49 | 生产、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测(监测) 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 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 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 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以及 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不包括按实 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废弃的烧杯、量器、 漏斗等实验室用品)、包装物(不包括按实验 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试剂包装物、容器)、 过滤吸附介质等 | ||
21 | HW50废催化剂 | 772-007-50 | 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 |
900-049-50 |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