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获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获环罚[2021]40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1-23

获嘉县太山镇习升农业机械厂:

经营者:杜习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4MA44GU****

地    址:河南省获嘉县太山镇东古风桥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25日我局城关环境监察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在获嘉县太山镇东古风桥西建设年维修农业、塑料机械300台项目未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2020年12月30日你厂已停止建设,设备已拆除。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示意图”为证。

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向你厂送达了《获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获环罚先告字[2021]第40号),告知你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你厂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厂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三千元罚款(适用一般处罚标准,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计)。 

你厂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获嘉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全称:获嘉县财政局,账户:70734 01001 0000 ****,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款项交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获嘉县人民政府或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获嘉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