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获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获环罚[2021]76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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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丽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MA9F5W****

地 址:获嘉县亢村镇中原家具产业园8B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5日我局控车办执法人员吕真、吕红新、王荣富在对你公司检查中发现有一台非移工程机械正在使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新乡县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这台非移工程机械进行检验,该工程机械尾气不能达标排放,构成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3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获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获环罚先告字[2021]第76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罚款。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获嘉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全称:获嘉县财政局,账户:70734 01001 0000 ****,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款项交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获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获嘉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