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获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获环罚决字〔2021〕第222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9-26

获嘉县中太石化有限公司永安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098365****

负责人:郭桂杰

地址:获嘉县史庄镇西永安村西 

我局史庄环境监察中队执法人员李林、高松于2021年7月8日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未按照规定保持正常使用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1年6月18日我局委托河南中裕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回收系统进行检测,2021年6月2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豫ZYJCYQ202106248),检测结果显示你加油站6号加油枪气液比0.91(限值范围1.0—1.2),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7_2007)相关限值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份、“现场照片”3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根据你加油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有家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二万元罚款。

你加油站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获嘉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全  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获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获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获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获嘉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