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获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获环罚决字〔2021〕第224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9-26

贾衡:  

我局大新庄环境监察中队执法人员高松、李林于2021年7月26日对你违反环评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河南省获嘉县大新庄乡大呈村驾校西侧建设年产沙发喷胶200吨项目未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份、“现场照片”2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该违法行为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你项目建设情况裁量等级为2(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为1(报告表);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为1(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1(3个月以内的);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一万零三百六十八元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所得)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获嘉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全称:获嘉县财政局,账户:70734 01001 0000 ****,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款项交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获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获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获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获嘉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