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获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获环罚决字〔2021〕第225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9-26

获嘉县冯村树前木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4MA45DA****

经营者:郭树前

地址:河南省获嘉县照镜镇冯村

我局照镜环境监察中队执法人员李伟、王莎娜于2021年7月9日对你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厂建设年产10吨树木枝项目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份、“现场照片”2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该违法行为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你厂的违法事实裁量等级为1(一般);企业规模裁量等级为1(微型企业);违法次数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裁量等级为1(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时间裁量等级为1(不满1个月)。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一万元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所得)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获嘉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全称:获嘉县财政局,账户:70734 01001 0000 ****,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款项交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获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获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获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获嘉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