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获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获环罚决字〔2021〕第228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9-26

张学栋: 

我局照镜环境监察中队执法人员李伟、王莎娜于2021年9月13日对你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获嘉县照镜镇楼村停放一辆非移动工程机械,该工程机械尾气不能达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现场照片”6份、“当事人身份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1份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伍千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获嘉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全称:获嘉县财政局,账户:70734 01001 0000 ****,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款项交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获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获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获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获嘉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