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正兴机械厂:
投资人:刘秋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094451****
地 址:获嘉县中和镇羊二庄村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7日中和镇环境监察中队人员王建平、吕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厂年产150台花生摘果机建设项目危废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2020年7月8日你厂已按规定对危废间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为证。
我局于2020年8月5日向你厂送达了《获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获环罚先告字[2020]第108号),告知你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交陈述申辩。
根据你厂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厂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一万元罚款(适用一般处罚标准)。
你厂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获嘉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全称:获嘉县财政局、账户:00000 12322 76025 3****,代办银行:获嘉农商银行城关支行)。款项交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获嘉县人民政府或新乡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获嘉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