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2〕8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5-26

获嘉创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获嘉县照镜镇东仓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永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4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 2022 4 2 日在 新乡市获嘉县照镜镇东仓村东建设的年处理建筑垃圾 40 吨及资源化再利用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与审批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 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 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 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照片、录像;原材料不符照片、录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其它证据:营业 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出示证件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4 20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211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 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 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5725,法定处罚金额下 (N)5145,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 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 (X)11319,代入公式:11319 = 5145 + ( 25725 - 5145 ) x  [ 2.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 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1319.0,出示证件,证据材料:音视频,书证(照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2 4 2 日在新乡市获嘉县照 镜镇东仓村东建设的年处理建筑垃圾 40 万吨及资源化再利 用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 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 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壹仟叁佰壹拾玖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 行账号:70734 01001 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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