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2〕11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6-23

新乡市瑞凯纺织品有限公司: 

地址:获嘉县照镜镇楼村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1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涉嫌利用裂缝的方式 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 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 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利用裂缝排放水污染物的照片、录像;现场 采样监测全过程记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 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厂区周边环境及渗 水点视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3 3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27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2 4 5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22 4 21 日在市局 9 楼会议室举行听证,结论:关于你公司利用裂缝方式排放水 污染物事实清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 pH 10-11 pH 4-5),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水 日排放量,内容:不足 10 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 5 万吨 (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 2000 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排放去向或区域,内容:类水体, 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Bi)[3, 3, 1, 2, 1, 1],处罚金额(X)715000,代入公式: 715000 =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5.0 / 5 + ( ( 3  + 3 + 1 + 2 + 1 + 1 ) / ( 5 x 6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715000.0、厂区周边环境及渗水点视频、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证据材料:书证(照片),音视频等。 参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 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根据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 相关规定。 你公司无主观恶意,你公司租赁新乡市金杰染 色有限公司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导致出 跑冒滴漏引起向外渗漏排放现象。造成后果不严重,你 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你公司属于小微企业,从 扶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角度考虑。从轻 20%罚款,给予罚 57.2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 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 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涉嫌利用裂缝 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拾柒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号:70734 01001 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 2022 6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