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免罚决字〔2022〕1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7-29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城发水务(获嘉)有限公司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城关镇后李村安王路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震 

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 2022 6 12 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 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经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推送,你单位 2022 6 1 日、2 日总排口所排放的废水污 染物氨氮日均值超过执行排放标准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 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生产 (排污)记录;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 (执行标准);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视听影像记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 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排放超 标是因为进水浓度超过企业设计处理浓度范围导致出水超 标,无主观过错,且主动报告,积极配合进行应急处置,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新乡市 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免于处罚事项清 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 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 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 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关于 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的通知》要求,决定 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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