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3〕6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1-11

江永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11 1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 2022 11 10 日(开工日期),在新乡市获嘉县黄堤镇江营村开工建设年加工煤球 20 吨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当事人在未报 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 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 凭。 

        我局于 2022 11 2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266 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 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 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 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 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 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103,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2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1, 2, 1, 1],处罚金额(X)2348,代入公式:2348 =  1020.7000 + ( 5103.5000 - 1020.7000 ) x [ 2.0 / 5 + ( 1 + 2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 金额:234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 你于 2022 11 10 日(开工日期), 在新乡市获嘉县黄堤镇江营村开工建设年加工煤球 20 吨项 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当事人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仟叁佰肆拾捌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 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款 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 1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