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免罚决字〔2023〕2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1-11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城发水务(获嘉)有限公司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城关镇后李村安王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震 

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 2022 11 17 日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立 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经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推送, 你公司于 2022 11 15 日出水口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因子 总氮日均值 16.30mg/L,超过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浓度限 15mg/L 0.09 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 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生产(排污)记录;企业执 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自动监 控数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视听影像 记录等。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2、参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 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免于处罚事项清单:序号 4  超标排放污染物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 标倍数≤0.1 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 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 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 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你单位免 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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