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3〕11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2-16

河南玖昌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城关镇仁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管志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11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2 3 月, 在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仁爱路 288 号建设的年产四氢亚胺 2000 吨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 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未主动停止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 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项目总投资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1 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3 号)告知你单位 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最终裁量金额:6514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于 2022 3 月,在河南省新乡市获 嘉县仁爱路 288 号建设的年产四氢亚胺 2000 吨项目,依法 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 擅自开工建设,未主动停止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万伍仟壹佰肆拾玖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 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 2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