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4环罚决字〔2023〕12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3-03

新乡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获嘉县南干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凤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1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喷漆车间内喷涂作业,未 在喷漆房内进行,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 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 人身份证;排污许可登记;工资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2 1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2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 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且未规范使用污 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 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 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 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 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 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 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 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未按要求密闭 且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处罚金额(X) ,代入公式: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2,1,1,1,1,1], 处罚金额 (X) 40700, 代入公式:40700 = 20000 +( 200000 - 20000 ) x [ ( 2 /  5 )² + ( 2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07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在喷漆车间内喷涂作业,未在喷漆房内进行,未规范使 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零柒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 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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