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3〕14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3-15

耿俊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2 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2 1 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 嘉分局执法人员对耿俊林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年加 1000 个车床零件项目未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证登记表, 随后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自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 3 日内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2023 2 9 日对该厂进行 现场检查时,该厂仍未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 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 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 日起 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个人身份证;环评文件(节录);固定污染 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屏;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职工人数;一次责令整改;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3 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7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 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 级:1;项目建设情况: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超过限 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 素 个 数 (n) 6 , 处 罚 金 额 (X) 10000, 代 入 公 式 : 10000=0+(5-0)×[(2/5)2+(1+1+1+1+1+1)/(25×6)]×50%,自定义 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000 元整。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 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未填报污染源排污登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 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款 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 3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