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3〕15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3-16

获嘉县乡村振兴创业园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大新庄乡小呈村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子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2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 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 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责令整改通知;执法人员证件;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责令整改违 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 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后勘察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2 2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4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还未选择首要裁量因素,其余裁量 因素个数(n)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处罚金额(X) , 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 (N)0,最终裁量金额:1.13 万元。证据材料: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责令整改通知书、 执法人员证件、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现 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责令 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 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后勘察。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 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壹仟叁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 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 3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