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3〕16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3-16

获嘉县众典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获嘉县黄堤镇张翟庄村 6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2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贮存的废路面石约 400 吨,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 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 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 料未密闭的照片、录像;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2 24 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6 号)。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2):违法事实,已按要求设置 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易产生扬尘的 物料量(2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 项目建设地点,(1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企业规模,(1)微型企业。占地面积, 3100m2 以上 500m2 以下的。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 感度(1)一般期间。超过限期改正时间(1)限期改正。受 处罚次数(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 查(1)配合检查。处罚金额(X) ,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代入 公式:21475=10000.0+(100000.0 -10000.0)×[(2/5)2+(4+1+1+9+1+1+1+1)/(25×8)]×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贮存的废路面石约 400 吨,属于易产生扬尘 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壹仟肆佰柒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 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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