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3〕17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3-28

史东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2 2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正在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禁用区范围 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3 8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8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 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 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 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 内容 :1 台以上 3 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 行 为发生时期环境敏 感度,内容: 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 :企业 规模不涉及,裁量因素,管理类别不涉及,裁量因素:超过限 期改正 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 配合检查,裁量 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5000,首要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A):3,其 余裁   罚款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 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你正在高排放非道路 机械禁用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符合 素 个数 (n):5 ,其 余裁量因素裁量 级(B):[1,1,1,11,处罚金额 (X):8000,代入公式 :8000=5000.0+(20000.0-5000.0)×[(3/5)2+(1+ 12+12+12)/(52×4)]×50%,自定义裁量行政计算值:0,最终裁 量金额:8000; 标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八千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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