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获嘉县冯庄镇野场村村南建设年 加工 1000 套床箱项目未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 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12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处 罚 金 额 (X) : 10000,10000.0=0+(50000.0-0)x[(3/5+²(1²+1²+1²+1²+1²+1²)/5² x6]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 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在获嘉 县冯庄镇野场村村南建设年加工 1000 套床箱项目未按规定 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 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款 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治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