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3〕21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4-06

河南省郑氏中原纤维素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产业集聚区北区华凤街与凤鸣路交叉口西北角 1 号 

法定代表人:郑银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3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 2022 8 11 日取 得排污许可证后,至 2023 3 13 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截至 2023 3 20 日你单位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 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 影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录像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3 3 2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15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 位陈述申辩权。2023 3 27 日,你单位声明放弃陈述申 辩权利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最终裁量金额:9900 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2022 8 11 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至 2023 3 13 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截至 2023 3 20 日你单位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玖仟玖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 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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