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3〕22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4-06

刘素华

住址:河南省郸城县巴集乡谭寨行政村刘楼村 001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3 2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获嘉县亢村镇标识园 12 号建设 年加工破碎锤缸体 200 台项目属于机械制造 342*,依据《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应当填报排 污登记表,你未填报排污登记表,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 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份证复印件;花名册;现场照片;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分类 管理名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3 23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13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式 计 算 , 处 罚 金 额 (X) 10000, 代 入 公 式 : 10000=0+(50000-0)×[(3/5)²+(1²+1²+1²+1²+1²+1²)/(5²×6)]×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000.0 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在未填 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一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 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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