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3〕25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4-18

新乡市鑫海海绵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中和镇东小吴村南 01 号 

法定代表人:毛小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4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 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 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营业执照; 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4 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19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 位陈述申辩权。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 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其余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Bi)21111111, 处 罚 金 额 ( X):28550 , 代 入 公 式 : 28550=20000+(200000-20000)×[(1/5)²(2²+1²+1²+1²+1²+1²+1²  +1²)/(5²×8)]×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最终裁量金额: 285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过程中,未按照 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二万八千五百五十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 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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