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3〕27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4-21

新乡市润鑫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获嘉县产业集聚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4 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获嘉县产业集聚区 西区建设的年产 1 万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项目,新增的 2 蘸锡炉致使项目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未主动停止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 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 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开工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依 ;排污许可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4 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18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 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最终裁量金额:13038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获嘉县产业集聚区西区建设的年1 万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项目,新增的 2 台蘸锡炉致使项目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未主动停止建设违法行 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叁仟零叁拾捌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账户名称:获嘉县财政局非 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 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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