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3〕34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5-16

获嘉县晶尊物流包装行

地址:获嘉县城关镇彦当村东兴机械院内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4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获嘉县城关镇彦当村东 兴机械院内建设年包装 50000 个玻璃制品项目未按规定填报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我局立即向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 行为决定书》,要求自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 5 日内完成固定 污染源排污登记。2023 4 23 日,你单位仍未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 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 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场取证材料;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截图;环评文件(节录);营业执照及法人 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4 2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25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 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裁量等级为 3(未填报排污信息);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为1(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建 设情况裁量等级为 1(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企业 规模裁量等级为 1(微型企业):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为 1 限期改正);违法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 1(一个月以下的);是否 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为 1(配合检查); 最终裁量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Bi)111111,处罚金额(X)10000.0 代 入 公 式 10000=0+(50000-0)×[(3/5)²+(1²+1²+1²+1²+1²+1²)/(5²×6)]×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 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年 包装 50000 个玻璃制品项目未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记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一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 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