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超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的区 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机械。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资质认定证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26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 要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 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5600 元, 代入公 式:5600=5000.0+(20000.0-5000.0)×[(1/5)²+(1²+1²+1²+1²)/(5²×4)]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600 元。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 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 道路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 处理决定:
罚款 五千六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 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