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3〕39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6-08

新乡市恒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获嘉县大新庄乡北务村 

法定代表人:姚克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4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砂土, 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 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物料场所未设置 严密围挡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 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5 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29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企业违法事实裁量等级为 1(设置的围挡低于堆放 物高度,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 1100 吨以下),项目建设地点 1(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企业规模 裁量等级为 1(微型企业),管理类别为 1(登记管理),占 地面积为 1(占地面积 100㎡以下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环 境敏感度为 1(一般期间),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为 1(限 期改正),受处罚次数为 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 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为 1(配合检查)。法定处罚金额上 (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1,1,1,1,1,1,1,1,1],处罚金额(X)13600,代 入 公 式 : 13600=10000.0+(100000-10000)×[(1/5)²+(1²+1²+1²+1²+1²+1²+ 1²+1²+1²/(5²×9)]×50%-10000.0)x[0.5],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36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你单位 对不能密闭的砂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措 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叁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 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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