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获嘉县太山镇胡郑庄村西北建设 年产 500 套家具项目,未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亮 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32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 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未填报排污信息):其余裁量因 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符合环境功 能区划),1(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1(微型企 业),1(限期改正),2(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1(配 合 检 查 ), 处 罚 金 额 (X) : 10500 , 代 入 公 式 10500=0+(50000-0)×[(3/5)²+(1²+1²+1²+1²+2²+1²)/(5²×6)]×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5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 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未填报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零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 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款 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