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24环罚决字〔2023〕45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7-17

江培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616日对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禁用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非道路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录像;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现场照片,录像;检验报告,现场检测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62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4环罚告字〔202336号)直接送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 ,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 (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1,1,1,11, 处罚金额(X):8000 ,代入公式:8000=5000.0+(20000.0-5000.0)×[(3/5)²+(1²+1²+1²+1²)/(5²×4)]×50%, 自定义裁量行政计算值 :0 , 最终裁量额 :8000元。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 在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禁用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八千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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