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4环罚决字〔2023〕47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7-26

新乡沅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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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绍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6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产1000辆专用车项目未将治污设施(滤筒打磨柜三套)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我局于2023614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五日内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填报。截止2023625日,你仍未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屏;变更的污染防治措施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63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4环罚告字〔202337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情况: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1 1 1 1 5 1 , 处 罚金 额 (X):9000 , 代 入 公式:9000=0+(50000-0)x[(2/5)2+(12+12+1²+12+5²+12)/(5²x6)]x5 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90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新乡沅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0辆专用车项目未将治污设施(滤筒打磨柜三套)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我局于2023614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五日内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填报。截止2023625日,该单位仍未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9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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