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3〕49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8-02

王伟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5 6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 2023 2 28 日在新乡市获嘉 县亢村镇李道堤村北 200 米处开工建设的年产绿色素 4 吨项 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 下,擅自开工建设,未主动停止建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 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6 30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39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2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4005,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5) ; 处罚金 额:9131;代入公式计算:9131.4=4005+(20025-4005×[(3/5)²+(5²+2²+2²+1²+1²)/(5²×5)]×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最终裁量金额:9131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于 2023 2 28 日在新乡市获嘉县亢 村镇李道堤村北 200 米处开工建设的年产绿色素 4 吨项目, 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 擅自开工建设,未主动停止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九千一百三十一元整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 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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