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3〕57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9-12

获嘉县太山鑫源加油站

地址:获嘉县太山乡塔洼村村东头 

投资人:徐学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7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7 7 日,新乡市生 态环境局获嘉分局委托河南琢磨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检测。经检测,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未达到国家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 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7 19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344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 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 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 备(该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该项因素不计入裁量),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5 ²+1²+1²+1²+1²+1²/ 5²×5 ]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 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未达到国家标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柒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 9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