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724 环查(扣)字〔2023〕1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7-18

陆新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年产绿色素 4 吨项目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并将冲洗反应釜的废水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利用渗坑排放 。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勘察照片、录像;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意见书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的生产设备、设施有 14 个共存有废水约12.5 吨的吨桶、反应釜 2 台(5000 升和 2000 升),燃油锅炉一台(一吨),双锥干燥器一台,叉车一台(CPC35),4 台反应釜(闲置)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16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获嘉县亢村镇李道堤村北约 200 米李道堤村绿色素加工厂内 。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