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4环罚决字〔2023〕62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1-23

河南永丰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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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3000吨盐酸羟胺、100吨吡唑酸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反应釜加料口部分未安装集气仓连接管,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导致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7,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壹份(共1页)、环评批复复印件壹份(共6页)、环评验收报告复印件壹份(共8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共2页)、员工薪资表壹份(共3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材料、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环评手续情况。      

 2.2023年97,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生产过程中部分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措施导致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现场照片、录像叁份(共3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9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4环责改字〔2023〕62号),责令你单位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反应釜加料口部分未安装集气仓连接管,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导致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对反应釜加料口管道进行连接,对产生的无组织粉尘进行有效收集和有效处理,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4环罚告字〔2023〕4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举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0月1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4环罚告字〔2023〕48号)后,2023年10月16日,递交书面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我公司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在生产过程中投料口管道未连接,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措施;因我公司在2023年9月4日下午17:00时日常检查发现管道破损,立即将管道拆下试图修复,后因管道老化无法修复,我公司第一时间定制管道,2023年9月5日8:00新管道到位,但因员工工作延误,未能将新管道及时安装,导致检查组检查时发现管道缺失,检查组走后公司已第一时间将管道进行安装,所以说我公司并没有故意将投料口管道未连接。由于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自2020年我公司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我公司员工工资发放都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恳请我局酌情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在2023年9月7日08时55分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反应釜加料口部分未安装集气仓连接管,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导致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挡、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挡、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为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为 3;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 1;违法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 1;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 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对你单位陈述申辩书中能够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基准基础上予以从轻20%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导致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陆千零叁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46032)。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获嘉县财政局,银行账号:7073401001000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