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4环罚决字〔2023〕60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1-23

单位名称:河南金元利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获嘉县亢村镇产业集聚区中原家居产业园-标识园区9号

法定代表人:秦广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帐篷 5000 套、厨具 1000 套、木制家具 1000 套的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喷塑生产车间烘于房门及东侧两扇窗户未关闭,UV 光解灯棒灯棒共有十六根,其中有五根不亮,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要求密闭且未规范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8日,提取了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影印件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壹份(共1页)、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影印件壹份(共1页)、环保备案公告影印件壹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回执影印件壹份(共1页)、员工薪资表壹份(共4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公司的身份材料、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环评手续情况。

2、2023 年 10月8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喷塑生产车间烘干房门及东侧两扇窗户未关闭,UV光解灯棒灯棒共有十六根,其中有五根不亮现场照片叁张(共3页)、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壹份(共4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共 4页)、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壹份(共1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 (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要求密闭且未规范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 年 10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724 环责改字[2023]63号),责令你公司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喷塑生产车间烘干房门及东侧两扇窗户已关闭,五根不亮的 UV光解灯棒已更换。

2023年 10月23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豫0724 环罚告字[2023]49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 年 10月23 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4 环罚告字[2023]49号)后,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要求密闭,未按规范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为未按要求密闭且未按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2;涉及行业判定标准为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发挥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为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判定标准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超过限期整改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整改,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20000+(200000-20000)×[(2/5)2+(22+12+22+12+12+12 +12+12)/(52×8)]×50%=407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要求密闭且未规范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零柒佰元 (40700 元) 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获嘉县财政局,银行账号:7073401001000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