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4环决罚字〔2024〕2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1-24

新乡市天宇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海涛

地址:河南省获嘉县太山镇韩小营村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决定于2023年12月21日22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解除预警时间另行通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你单位的管控措施是“喷漆生产线停产4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其余生产工序加强防尘抑尘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2023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两个喷漆车间的其中一个喷漆车间正在喷漆,配套建设的“纤维棉过滤+等离子光氧催化”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另一个喷漆车间未生产(可正常运行),配套建设的“纤维棉过滤+等离子光氧催化”污染防治设施已损坏,无法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3日,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环保备案公告(获环清备41号)复印件一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一份(共1页)、2023年2月-10月公司员工的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材料、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环评审批手续齐全。

2、2023年12月21日,你单位签字的《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送达回证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我局已将《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直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严格按照管控措施执行到位。

3、2023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现场照片二份(共2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1223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724环责改字〔202368,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管控措施执行到位。

20231224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停止喷漆,已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02418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724环罚告字〔20242),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18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724环罚告字〔20242,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24110日递交书面陈述申辩书,陈述的请求:从轻处罚,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望贵局念在我单位的违法行为在被发现时就立即主动改正,且我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目前正在咬牙前行,面临销售市场不景气,业务差,产品库存较多,资金周转压力过大,还货款压力大,员工工资成本增加,社会保险金额逐年增高,企业正处于亏损状态,已负债累累。请责局领导给予理解和照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

1、管控措施类别判定标准: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为3。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判定标准: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但未运行,裁量等级为4。3、违法次数判定标准: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l次,裁量等级为1。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5、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6、配合执法检查情形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20000+(200000-20000)x[(3/5)2+(42+12+12+12+12)/(52x5)]x50%=66800元。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进行研究,认为你单位在明知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级)预警响应期间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涉气工序未停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规定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的请求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陆仟捌佰元(668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将罚款缴到获嘉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获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734010010000****开户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