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4环决罚字〔2024〕3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1-26

新乡市永盛环保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学斌

地址:河南省获嘉县梧桐路中段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12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决定于2023年12月21日22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解除预警时间另行通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你单位的管控措施是“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2023年12月24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执法人员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检查发现新乡市永盛环保塑胶有限公司塑料生产车间注塑一体机(包括热熔、挤出、注塑工序)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环评生产工艺及简述复印件一份(共2页)、环评批复、验收复印件一份(共10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共3页)、员工近3个月的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材料、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环评审批手续齐全。

2.2023年12月21日,你单位签字的《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送达回证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我局已将《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直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严格按照管控措施执行到位。

3.2023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措施现场照片四份(共4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4环责改字〔2023〕70号),责令你单位涉气工序立即停产。

2023年12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涉气工序已停产,已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024年1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4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月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4环罚告字〔2024〕1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1月11日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书,陈述的请求:从轻处罚,陈述的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18日,我公司法人夏学斌双手、面颈部火焰烧伤,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23年12月22日上午7点24分夏学斌在公司微信群内转发了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的通知(后附图片证明),12月22日-12月23日我公司未生产,2023年12月24日公司员工未联系到夏学斌,以为管控解除,当日8时我公司员工打开生产设备,开始生产。导致贵局执法人员2023年12月22日8时15分钟来我公司检查时,发现我公司正在生产。随后,我公司立即停产,立即整改到位。我公司管理者文化素质偏低,环保业务能力差,法律意识不强,目前我公司现已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到位,望贵局念在单位属于小微企业,面临销售市场不景气,业务差,产品库存较多,资金周转压力过大,还货款压力大,员工工资成本增加,社会保险金额逐年增高,企业正处于亏损状态。就贵局检查我单位的相关问题,我单位一定虚心接受并保证今后努力学习相关环保业务知识,聘任专业环保人员负责环保,并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恳请贵局领导念在我司是初犯,希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单位的申辩,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管控措施类别判定标准: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为3。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判定标准: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但未运行,裁量等级为4。违法次数判定标准: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配合执法检查情形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20000+(200000-20000)×[(3/5)2+(42+12+12+12+12)/(52×5)]×50%=66800元。

经对你单位申辩意见进行研究,认为你单位涉气工序已停产,已按照橙色管控减排措施要求执行,已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规定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的请求予以采纳,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从轻20%,最终裁量金额为53440元(66800-66800×20%=5344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叁仟肆佰肆拾元(5344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将罚款缴到获嘉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获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734010010000****,开户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6日